(2015)义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强诉平小建、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平小建,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C}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赵强,男,汉族。被告平小建,男,汉族。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小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强诉被告平小建、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平小建、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1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王改荣、赵军锋、李朝霞分别以本人所有的房产依法为申请人赵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平小建、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王改荣的房产一套;三、查封赵军锋的房产一套;四、查封李朝霞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