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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朱玉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140号原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玉娟,个体经营户。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玉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鄂沙市刑初字第0028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玉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朱玉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玉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玉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玉娟撤回上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刑初字第002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维琼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曹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