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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非审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与高某某、孙某某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超的,孙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非审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高超的,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南和县闫里乡前高村人。被执行人:孙向科,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南和县闫里乡前高村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南计征字(2014)5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审查认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计征字(2014)5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计征字(2014)5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拥力代理审判员 : 马 超人民陪审员 :杨小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要彦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