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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桃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宗平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宗平艳,彭勇华,曾春华,邓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被申请人:宗平艳,女,住同上。被申请人:彭勇华,男,住西湖区。被申请人:曾春华,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邓信华,男,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勇华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以相应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彭勇华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