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许嗣婷与龙文生、深圳市卓雅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嗣婷,龙文生,深圳市卓雅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21号原告许嗣婷,女。委托代理人冼武杰,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文静,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文生,男。被告深圳市卓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立铎。被告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银权。原告许嗣婷诉被告龙文生、深圳市卓雅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嗣婷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嗣婷请求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嗣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4800元,减半收取332400元,由原告许嗣婷负担,多预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 梁 媛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