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怀云与白永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云,白永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376号原告:刘怀云,女,194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叶芬,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永科,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徐立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云诉被告白永科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云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刘怀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零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