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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怀云与白永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云,白永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376号原告:刘怀云,女,194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叶芬,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永科,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徐立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云诉被告白永科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云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刘怀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零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