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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史巧巧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史巧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79-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30号。代表人:张清和,该行行长。被告:史巧巧。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史巧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史巧巧银行存款570883.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史巧巧银行存款570883.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