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斌杨与高鹏、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高鹏,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生于1969年2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洪兵,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鹏,男,生于1970年10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林,男,生于1973年6月2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95号刘斌杨与高鹏、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委托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吕廷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