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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栾忠利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范洪斌。委托代理人李明。委托代理人王成彬。被申请人栾忠利。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4)第196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栾忠利未经批准,于2011年,占用前阳镇柳林村七组旱耕地182.1平方米垫地为由,对其作出处罚如下:一、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清除地上异物,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其非法占地182.1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5463元整。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既未起诉又未申请复议,也未履行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又以该案件移送时限出现差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监字(2014)第196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家丰代理审判员  刘志义人民陪审员  孙玮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