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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一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曹海峰与李少春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峰,李少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886号原告曹海峰,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浩,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少春,男,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峰,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峰与被告李少春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庭下自行协商车辆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海峰负担。审 判 长 胡 原 锋审 判 员 刘 志 伟人民陪审员 李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韦���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