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48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