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曹新平与孙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平,孙林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1941号原告曹新平,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静,平度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林聪,农民。原告曹新平与被告孙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新平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从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3年12月25日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无理拒付至今。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0万元,利息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查原告提供的住址找不到被告孙林聪。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住址找不到被告,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新平对被告孙林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明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金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