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郑阳周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阳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464号罪犯郑阳周,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2010年1月7日,被告人郑阳周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田刑初字第00023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阳周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淮刑终字第0006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郑阳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阳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阳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阳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