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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徐逵与潘在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52号原告:徐逵,1971年10与9日出生。被告:潘在如。原告徐逵与被告潘在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5年1月4日原告徐逵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50元,均由原告徐逵负担。审 判 员 黄觉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赵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