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文冬与王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冬,王慧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529号原告李文冬,女,汉族。被告王慧超,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冬诉被告王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文冬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沈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