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荫玖与倪敏、许道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荫玖,倪敏,许道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李荫玖,男,汉族,197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珍珍,女,汉族,1983年出生。被告:倪敏,女,汉族,1982年出生。被告:许道强,男,汉族,197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荫玖诉被告倪敏、许道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荫玖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倪敏位于泗县大庄镇104国道西侧商住房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泗国用(2012)第1295号)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荫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倪敏位于泗县大庄镇104国道西侧商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殷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