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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双挺贸易有限公司、林志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双挺贸易有限公司,林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6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双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竹挺。被执行人林志才。关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双挺贸易有限公司、林志才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4466元,执行费86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纪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