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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徐新全、陈利明与陈利明、黄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全,陈利明,黄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徐新全,农民。被告:陈利明,成年,农民。被告:黄桂芬,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全与被告陈利明、黄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利明、黄桂芬家庭所有的172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新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利明、黄桂芬家庭所有的172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春生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宏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