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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女,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4)2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9日中午l时许,被告人杨某持捡来的张某的身份证(号码为362422XXXXXX253022),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新保辉大厦首层的中国银行内环支行申请办理一个银行账户,并取得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后离开。次日上午9时多,杨某再次持捡来的高某的身份证(号码为4l02231XXXXXX12064),到上述中国银行企图再次骗领中国银行信用卡时,被该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当场从杨某身上缴获高某的身份证及骗领信用卡的相关表格。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公诉量建【2014】184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高某身份证;中国银行出具的委托书,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高某),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章程(高某),中国银行个人智能通知存款产品申请表(高某),电子银行个人安全认证工具领取回执(高某),张某身份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短信内容,用户重空存量查询,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人肖某凤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辩称,其在很短时间内丧子、丧夫,其尚有一名年幼的儿子及其婆婆需要照顾,其一人要支撑起整个家庭,其迫于无奈才违法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执行至2015年3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