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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2015)铁执字第6号叶珍凤与谢古雄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被执行人谢某,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铁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谢某从已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和银行存款中支付人民币183195.47元给申请执行人叶某,并由被执行人谢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2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查实被执行人谢某有固定的工资收入,逐依法裁定自2013年4月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谢某的工资收入中冻结人民币1200元,直至扣划清偿完毕为止。现本院已将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谢某6个月的部分工资收入即人民币7200元转入申请执行人叶某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至此,被执行人谢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叶某人民币本金21600元。尚有161595.47元应付款及诉讼费1372元仍须继续给付。本案本次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谢某缴纳至本院执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2)铁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江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苏振杰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