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苏州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迎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迎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苏州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弟,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燕,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迎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梦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