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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交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康彩兰诉何明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彩兰,何明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交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康彩兰,女,1999年出生,汉族,住伊川县。法定代理人康九师,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宜阳县。系原告叔叔。委托代理人胡利功,男,1978年出生,住伊川县。特别授权。被告何明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彩兰诉被告何明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彩兰于2014年12月25日以其受伤较轻,被告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彩兰撤回对被告何明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彩兰承担。审 判 长  李新阁人民陪审员  金珂卿人民陪审员  盛娜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程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