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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何进桥、余翠英等与广水市白泉卫生院、杨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进桥,余翠英,蔡菊,何青青,何其瑞,广水市白泉卫生院,杨琳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254-2号原告何进桥,经商。原告余翠英,农民。原告蔡菊,经商。原告何青青,学生。原告何其瑞,学生。委托代理人柳永进,系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广水市白泉卫生院,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公园路52号。法定代表人舒文彦,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振东,系该院副院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琳,医生。委托代理人付翔,系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进桥、余翠英、蔡菊、何青青、何其瑞与被告广水市白泉卫生院、杨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进桥等人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杨琳给付用于何进桥恢复治疗腰椎损伤的费用人民币1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琳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何进桥恢复治疗腰椎损伤费用12000元(款汇:广水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广水市支行金信分理处;账号:17×××0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蔡江昆审判员  曹宏春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