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正娃与被告王亚忠、贺小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316号原告李正娃(又名李建民),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李爱莲,女,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人,农民,系李正娃之妻子,现住址同上。被告王亚忠,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贺小莉,女,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文盲,延安市人,农民,系王亚忠之妻子,现住址同上。原告李正娃与被告王亚忠、贺小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实际负担50元。审 判 长 刘东红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人民陪审员 贺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蔡 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