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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曾德芳与陈继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芳,陈继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曾德芳,女,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号。被执行人陈继宁,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家属楼××单元××室。曾德芳诉陈继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了曾德芳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高玉瑾(身份证号码341181196006231425)与本案被执行人陈继宁系夫妻关系,其名下的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继宁、高玉瑾的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