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传芳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治云,李传芳,董爱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文件编号:[2015莱阳执字第号]签发:核稿:拟稿:高瞻远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杨治云,男,汉族,住莱阳市谭格庄镇。被执行人:李传芳,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东团旺村。被执行人:董爱翠,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使本案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传芳、董爱翠银行帐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瞻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