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邵长亮与邵长胜、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亮,邵长胜,杨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邵长亮。被告���长胜。被告杨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亮诉被告邵长胜、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长亮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长亮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邵长亮承担。审判员  王国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侯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