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民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被告胡利民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胡利民,刘妍,刘贤,余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6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住所地邵东县金龙大道70号。负责人张绍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汉标,男,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吴东军,男,系该行职工。被告胡利民,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妍,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胡利民之妻。被告刘贤,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余萍,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贤之夫。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被告胡利民、刘妍、刘贤、余萍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633元,减半收取681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赵紫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利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