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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倪进、管萍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倪进,管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杨德,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斗斗、章力,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倪进,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管萍,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倪进、管萍发生借款纠纷,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倪进、管萍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倪进、管萍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倪进、管萍名下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肖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