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韩庆国与余鹏飞、余同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庆国,余鹏飞,余同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韩庆国,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余鹏飞,男,1979年11月2日,汉族,农民。被告:余同伍,男,1956年4月2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庆国诉被告余鹏飞、余同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庆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余鹏飞、余同伍已自行履行了合同义务,韩庆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庆国负担。审判员 王永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桂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