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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秀新与曾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新,曾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207号原告:周秀新,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曾秋平,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新诉被告曾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借款未到期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秀新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秀新负担。审 判 长  黄晓莉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人民陪审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毕丽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