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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邢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 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