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邢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 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