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资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耀洪与被执行人唐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耀红,唐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资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黄耀红,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市人。被执行人唐州,又名唐志鹏,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的(2012)资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唐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州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唐州的银行存款3000元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州的收入3000元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唐州的其他财产。前述三项财产价值之和不超过3000元(价值不可分物和价值一时不明物除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