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关则吕与林志敏、黄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47号原告:关则吕,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林志敏,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黄振忠,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则吕诉被告林志敏、黄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则吕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施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