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执字第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虹与陶征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经执字第0791号申请人王虹,上海市助友集团员工。被执行人陶征楠,镇江市昶鑫机械有限公司电焊工。王虹与陶征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由本院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镇经丁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299910.3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职权调查查明其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查询回执、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镇经丁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曹 涌审判员 万保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邢家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