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鋆与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25号原告:张鋆。被告: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鋆与被告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鋆负担。审判员 潘文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丁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