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方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48号原告张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被告方某,男,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经考虑,决定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故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张某。审判员 王叶南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筝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