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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方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48号原告张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被告方某,男,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经考虑,决定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故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张某。审判员  王叶南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筝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