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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某、马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1月27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抓获),同年9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男,1996年3月5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抓获),同年9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4)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马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马某酒后来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119号的“芒果成人用品店”,无故对店内摄像头和自动售货机进行损坏,造成自动售货机的有机玻璃出现划痕。2014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马某酒后来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119号的“芒果成人用品店”,无故对店内摄像头和自动售货机进行损坏,并用砖头打砸自动售货机和玻璃门,造成摄像头、玻璃门、自动售货机的投币器和主板损坏。2014年8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马某伙同朱某(另案处理)酒后来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119号的“芒果成人用品店”,无故用砖头打砸店内的摄像头、自动售货机和玻璃门,造成摄像头、玻璃门、自动售货机的主板及充气娃娃损坏。上述物品均无法估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高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宗某、李某的陈述;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视听资料;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物证照片、视频截图、发票、购货合同、收据、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经调解,被告人陈某、马某与被害人宗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共同赔偿被害人宗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马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