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吉安、谢雪兰与陈建、陈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安,谢雪兰,陈建,陈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324号原告:陈吉安,男,194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原告:谢雪兰,女,194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陈钰,住址同上,系陈建妻子。被告:陈钰,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安、谢雪兰与被告陈建、陈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安、谢雪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吉安、谢雪兰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章俊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