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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洲执字第0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127-3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代理人李XX(系申请执行人李XX之子),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李XX,男,1955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张XX,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XX、张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XX、张XX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XX偿还借款31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另付5万元(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12月10日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480元,执行费5720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XX在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滨河路北段东国税局家属楼西(产权证号:091001**)房屋一套已被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张XX无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XX现登记有牌号陕KKZ1**速腾牌小车一辆,该车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XX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塔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2710022101109002970078、被执行人张XX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2710020301109008399073,本院已对车辆进行了查封,并冻结了二被执行人账户;查明被执行人李XX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XX、张XX在陕西省神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XX、张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李XX再发现被执行人李XX、张XX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芝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