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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牡民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牡民初字第2796号原告: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城吴堤口社区。法定代表人:吴登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山东天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风莲。被告:山东恒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民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封心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31元,减半收取11115.5元,由原告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尘军梅审 判 员  韩继东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