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诉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吉华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吉华宇建材有限公司,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诉保字第4-1号申请人:安吉华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鞍山村。被申请人: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08室。申请人安吉华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资金1230000元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项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