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顾保华与徐秀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保华,徐秀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73号原告顾保华。被告徐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保华诉被告徐秀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保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顾保华负担。审判员 陆文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顾腾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