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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顾保华与徐秀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保华,徐秀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73号原告顾保华。被告徐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保华诉被告徐秀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保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顾保华负担。审判员  陆文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顾腾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