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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易良俊与罗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良俊,罗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易良俊。被执行人罗加勤。易良俊诉罗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元,其余受偿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