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魏百玉与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百玉,张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魏百玉,无业。被执行人:张文杰,个体工商户。魏百玉申请执行张文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月日立案执行。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一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向张文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张文杰未能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张文杰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