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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行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叶燕燕与刘毓兵、郑大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叶燕燕,刘毓兵,郑大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行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人叶燕燕,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刘毓兵,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宁县南阳镇工业园区“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综合楼。被执行人郑大妹,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宁县南阳镇工业园区“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综合楼,系被执行人刘毓兵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寿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毓兵、郑大妹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毓兵、郑大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中查明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属被执行人投资的私人企业公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350016875070********帐户的存款5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