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茄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张学州与七台河市永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学州;台河市永达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茄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州,男,1959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原系七台河市永达煤矿工人,现住。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永达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宝勋,男,职务,矿长。 本院在执行张学州与七台河市七台河市永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4)茄富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70775.00元,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学州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茄富民初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姜勤义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