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初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某诉被告谢某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265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谢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2654号原告周某,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唐忠远,系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谢昌茂,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周某诉被告谢某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明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代理人唐忠远,被告谢某及其代理人谢昌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14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在隆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坐落在隆昌县XX镇XX路一段222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承诺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但离婚后,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系原告人所有。被告谢某辩称:签离婚协议时,我没有看协议内容。房屋系我父母出钱买的,对此原告是清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做生意,欠有100多万元的外债,原告也是知道的。因此,原告要房屋就应当归还我父母的钱,就应当分割对外债务。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离婚登,2、离婚协议书,3、房产证、土地使用证,4、结婚审查登记表。用以支持其主张事实及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欠条(复印件)二份,证明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对外债务175万元。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仅对离婚协议第三、四条的内容有异议,认为房屋系其父母出钱购买的,不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有共同债务,原告应当分担债务。原告对被告所举二份欠条的质证意见:不是事实,不予认可。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举二份欠条复印件,因原告人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作认证,可由债权人行使债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06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7年9月14日登记取得坐落于隆昌县XX镇XX路一段222号的住房一套,登记在谢某名下,房权证号为隆房权证监证字第2007050**号,面积87.21平方米。2014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原告周某所有,被告谢某承诺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因被告谢某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该房产系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涉案房产为其所有,向法庭提供有隆昌县婚姻登记机关签章证明原、被告离婚的档案材料、离婚协议,以及隆昌县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涉案房屋产权材料,证明原告之诉称事实。其中,原、被告双方2014年9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2007年7月在隆昌县XX镇XX路一段222号购买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87.21平米,房权证字第2007050**号,房权证登记在谢某一人名下,双方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周某所有,谢某自愿放弃,谢某承诺配合周某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由此证明原、被告在离婚时已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谢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房产进行了处分,归原告周某所有。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的义务。被告谢某主张该房屋系其父母出钱购买,不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其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其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其主张对外欠有巨额债务,应由原告分担的问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双方是否对外存在有债务关系,可由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向负有还款义务的债务人主张。故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之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隆昌县XX镇XX路一段222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隆房权证监证字第2007050**号)归原告周某所有。本案受理费2750.0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明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欣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