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行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方兵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舒行初字第0003号起诉人:李方兵,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2014年12月25日,本院收到李方兵的起诉状,要求本院依法撤销舒城县水利局作出的舒水(2006)47号《关于开除李方兵公职的处分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舒水(2006)47号文件系舒城县水利局2006年8月24日作出的对舒城县水利局内部工作人员的处罚决定,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方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丽审 判 员 王先明人民陪审员 李贵珍二〇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