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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李冬平与操黄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平,操黄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12号原告:李冬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超,男,系李冬平女婿。被告:操黄送(又名操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平与被告操黄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冬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操黄送立即搬出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黄梅路109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被告操黄送在出租人不愿出租的情况下继续占用租赁物已经违法,现原告李冬平要求被告操黄送立即迁出租赁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操黄送立即迁出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黄梅路109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美娟 来源: